第一条 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,保护学生正当权益,深入推进学院作风教育,依据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术道德规范》(试行)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,在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(试行)基础上,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第二条 学院规定的教学行为,包含早、晚自习、周末讲评、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等,因病、事假不能参与者,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并交验已经批准的假条,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认定为旷课。
第三条 公开辱骂、诽谤学校、学院、教职员工的,视情节严重程度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殴打教职员工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在明令禁止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,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教师课件、教学资料、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的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四条 在院校级、地市级、省级、国家级竞赛过程中出现非法引用、篡改数据、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如被确定为作弊行为的,将上报学校进行追加处理。
第五条 在评优过程中提供伪造推荐信、鉴定意见、评阅意见、成绩单等个人学业材料的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六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(例如诬陷、诽谤他人、拉票贿选等行为)干预并影响综合测评与各种奖励评定的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第七条 学生在参与各类党支部、团支部安排的学习时,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者,取消相关学习资格、暂停一次学习安排,并取消一年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。
第八条 凡是本学年存在警告处分,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秀;凡是本学年存在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操行评定不能评定良好及以上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九条 本规定未涵盖行为,按照《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》(试行)执行。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航空电子电气学院负责解释。